一、孩子在学校受伤了怎么维权
依据法规,侵权行为责任人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若侵权行为责任人系未成年人,将由其法定监护人代其履行赔偿义务。
其次,可向所就读之学校主张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举证证实已充分履行了教育、监管职责)。
再者,大多数学校均会与在校学生订立意外伤害保障协议,此时便可请求保险机构预先进行赔偿事宜。倘若受害人为轻伤或轻伤以上级别,实施伤害之人则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名,依相关法律规定需受到刑事打击,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惩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孩子在学校自残,学校有责任吗?
若学生的自我伤害现象是由于学校教育管理不当所造成的,那么学校便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当未成年人在接受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课堂教学与日常活动在内的各类课程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事件中,校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倘若未履行好其对于学生的教育与监管之责任,就有义务对这起侵权事件负起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遇到侵犯权益的事件时,应首先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如涉及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将负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若校方未能充分履行教育监管职责,亦需对此承担相关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学校均签署了意外伤害保障协议,因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当受害人身心健康受到损害,且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时,加害者仍可能涉嫌触犯刑法,并需面对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内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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