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合同纠纷诉讼期多少年
关于物业合同纠纷相关法律规定中所阐述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具体而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得以适用:
首先,必须要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制度旨在催促请求权享有者积极实施权益,因此,请求权是否存在,乃是启动诉讼时效的必要前提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及学术界的普遍共识,诉讼时效应仅对债权请求权产生效力,而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其次,权利人有怠于行使权利之事实。怠于行使权利指的是权利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积极履行动作。若权利人对此权属并不知情,或者即便知道自己拥有此项权利,却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实际行使,那么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不应自此时开始计算。
最后,义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处于持续状态且达到法定期间。在这个过程中,只要双方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曾经行使过权益或者作出承诺,诉讼时效将被自动中断;而当这种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后,则意味着必须保证请求权人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直至法律规定的时间结束。在此时间段内便构成了诉讼时效期。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物业合同纠纷反诉知情权归谁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房屋共同所有者对于物业公共区域及其相关设施设备以及相应空地的使用状况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同时还具有对物业公用部分及配套设施设备专用维修基金的管理及运用进行有效监管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起始日期计算的物业合同纠纷法定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这一时效需要以下基本要素得到满足:首先必须存在能够主张的裁判请求权,其次是权利主体未尽合理勤勉义务去积极行使权力,并使该行为持续至法定期间结束。一旦当事方试图行使其相关权益或者发表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声明,便会导致相应的诉讼期限暂时中止。如果一段时间内,所述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时限并且求偿方并未采取任何有针对性的措施,这将被视为诉讼时效期内在法律上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