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户一宅多余宅基地怎么办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应对以下几种情形做出相应的处置措施:
首先是“退出补偿”,面对符合法律规定且村民自愿的一户拥有多个宅基地情况,国家已经制定出了独具针对性的政策。允许村民在自愿的前提之下选择退出剩余的宅基地,同时他们亦能获得来自国家的相应补偿;
其次是“拆除处理”,如果一些家庭在新建住房后未能对原有旧屋予以拆除处理,或者是用暴力或欺骗手段获取宅基地,以及依法继承后未经后续审批就自行修建或者改造的房屋,都必须接受拆迁行动。
然而,在实施拆除过程中,一般会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款。
再次是“缴纳税费”,如今已有一部分地区尝试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若已知家中存在一户多宅现象的农户不愿面临房屋被拆除的命运,则可以决定是否支付一定数额的税费来有偿使用该处宅基地;
最后,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收回村集体”,意味农村家庭主动上交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归还给本村集体,或者是将其中多出的宅基地转售给本村集体的其他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一户一宅多出来的宅基地面积怎么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村民一户仅有权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严格控制其面积不得超越省级单位、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所设定的具体标准。对于那些超出该范围的总面积,目前国家仍将采取暂缓回收措施,并且不会对其进行确认登记工作。在此情况下,若日后涉及到征地拆迁问题时,相关主体将无法享有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针对于个别家庭出现拥有多个住宅的情况,我方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解决策略:对于那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愿意主动放弃多余宅基地使用权的家庭,我们将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以示感谢;而对于那些未能及时拆除原有旧房、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家庭,我们将会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同时也会给予他们一定程度上的经济补偿;在某些特定区域,我们正在尝试推行有偿使用制度,允许农户自行决定是否缴纳相关税费来保留其房屋所有权;最后,如果农户能够积极主动地将超出标准范围的宅基地归还给村集体或者转让给同村其他成员,我们也会对此表示赞赏和支持。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