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仲裁委员会电话是催收手段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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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催收是贷款机构回收逾期贷款的重要手段,可选择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但必须合规合法。暴力催收如频繁骚扰、威胁恐吓、公开隐私、故意伤害等非法手段,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假扮国家机关人员恐吓借贷人也属违规行为。十堰仲裁委员会电话不应用于此类催收。
十堰仲裁委员会电话是催收手段吗

一、十堰仲裁委员会电话是催收手段吗

催收,这一环节对贷款机构而言有如回收逾期违约不良资产的关键所在。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机构会选择自我行使职责或者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进行欠款的相关回收事务。毫无疑问,这是一种合规且合法的运作模式。

然而,如果有暴力催收的现象发生,那么,便涉及到了用非法的手法对欠款人展开追债,显然,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以下列举了几种在实践中我们常见的被视为暴力催收的行为:

1.频繁的短信或者电话骚扰。这种情况下,借贷者和他们的亲属会受到大量的信息和通话干扰,使得他们无法获得片刻的清净;

2.用言语或者身体动作进行威胁恐吓。在这种情境中,欠款人的家中可能会遭到工作人员的非法堵门、泼洒墨水、涂抹大幅字样、静坐抗议等一系列令人不安的行为;

3.公开披露欠款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目的是为了向欠款人施加更大压力;

4.采用故意伤害、非法拘役、恶意骚扰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极端手段对贷款展开催收活动;

5.假扮成为国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借贷人进行恐吓及强制收债等非法且违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十堰仲裁委员会打电话给我催款怎么处理

债务人因临时困境导致无法立即偿还时,如果债权人予以同意或经过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可将债务进行分期分批偿还。如债务人具备还款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债务,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判决以促使其偿还债务。毫无疑问,债务人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然而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存在着两种债务无法得到偿还的情形,即无力偿还和有能力却故意拒绝偿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追讨贷款是贷款机构实现逾期贷款回收的关键步骤,既可以由自身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来完成,但是务必确保这些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暴力追讨方式,例如高频度的骚扰、恐吓威胁、公开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恶意伤害等手段,均属于非法行为,这严重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伪装成政府公务人员对借款人进行恐吓也是一种违规操作。请注意,十堰仲裁委员会的联系方式不适用于这类催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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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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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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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办理仲裁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理仲裁的程序: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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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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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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