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以后未能按照约定从事中小学教育行业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必须在违约处理决定公之于众的一个月之内,一次性将所享有的免费教育费用全额返还给市教委,并且需要缴纳此笔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作为责任赔偿。
如若在此规定期限外仍未履行该义务,则需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比例另行支付滞纳金。对于毕业生在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期间未达十年,又未经市教委许可擅自脱离教学岗位的情况,自决定离岗之日起开始计算,将按照服务期未满部分(包括离岗当年度)每年百分之十的比率,一次性将所享有的免费教育费用还给市教委,同时还需要缴纳此笔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逾期不执行者,同样需要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第八条
未能履行协议的公费定向师范生,要按规定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第九条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费定向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公费定向师范生的违约记录,并将违约情况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退还的公费教育费用和违约金。
二、公费师范生违约金多少
公费师范生的违约赔偿金设定为其接受的高等教育总费用的50%。鉴于该类型的自愿违约者为全日制免费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他们需向国家支付已经核准并拨付给个人长达四年的师范生免费培养教育费用、同时承担相应教育经费额的50%作为赔款。而执行此项赔款义务的缴纳时间期限,则是从公布违约处理决定之日起计起的三十日内;若逾期未缴纳,将根据每天1‰的比率增加逾期滞纳金;所有在服务期限内离职的往届毕业生,当其从教育岗位卸任之日起,应按照其未完成的服务年限(即包括离开当年在内)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偿还所享有的免费教育成本,同样也需要支付类似于上述的教育经费总额的50%的违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明确规定,凡是自愿选择成为国家公费师范生的应届毕业生,在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从事基础教育事业的情况下,应于违约决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全额偿还其所享受的教育经费资助,同时赔偿相应金额比例为50%的违约金。请注意,如未能按时还款,每逾期一天则须追加1%的滞纳金作为惩罚。另外,如果该毕业生在服务期尚未达到十年就擅自离职,那么他/她需要按照未完成服务年限的比例,每年返还10%的教育经费资助,同时支付50%的违约金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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