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条件
(一)关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实体建造(包括安装过程),必须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性地予以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满足上述两个充分必要条件之后,才能确认该项资产符合进入固定资产的条件;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应该与设计标准、合同约定以及生产要求保持大体趋同,即便存在少量细微但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销售之差异,皆不影响对此类资产进行资本化处理;
(三)若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之上的支出费用非常有限或者几乎没有,那么就可以考虑终止此项资本化处理。在此情况下,所对应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具体标准予以确认,并且按照实际情况提取折旧值,而不宜仅仅依靠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唯一依据来决定何时转为固定资产。对于成本难以精确计量的情况,可按照其大致可靠的金额进行转化,即计入固定资产,同时提取折旧值。
然而,一旦此项资产在转入固定资产后,再次发生相应成本,则应对之前的入账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但已提取的折旧则无需改变。
另外,请注意,工程验收事宜乃相关建筑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事项。它指的是在工程完工并经过试运转后,达到了预定的设计或施工标准,且施工完毕后,将整个工程正式移交至建设方者,所涉及到的一系列程序文件。如需了解详细信息,您可向贵公司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的部门寻求帮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二、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条件有哪些
在建工程转变固定资产所需具备的具体条件包括:
第一,必须拥有所有与该项目建设支出有关的全额发票作为凭证;
第二,须满足符合国家或行业所设定的建筑工程质量规范及标准;
第三,应具有一套全面且完善的工程技术经济数据以及经过验收签署确认的工程保修证书以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四,需获得相应各级主管机关对该工程项目的全面审查与核定并出具的书面认证报告;
最后,还需同时遵循其他如法律法规、环保要求等相关附加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将在建工程转变成为固定资产时,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资产的实体部分必须要已经建造完毕或者实质性的完工;其次,该项资产无论在设计还是合同条款上,亦或是其生产标准方面都需要良好的表现,就算存在一些极其轻微的偏差也不能例外;最后,对于未来的支出而言应当是有限的,也就是说资产应按照预定的状况来进行确认,同时还要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而不是完全依赖于项目竣工验收这项单一的衡量指标。要理解这个政策,您可以咨询我们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他们会更加详细地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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