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退离岗位后再次参加工作并遭遇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如果职工是在退休以后重新上岗,那么在之后的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任何类型的伤害,都无法再被界定为“工伤”。
其次,以下几种情况下,对职工的损害性质将被视为工伤:
(1)在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单位区间,由于工作任务而遭遇到与工作直接相关的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段前后,只要是在本工作场所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性活动或尾声处理工作时,同样因为履行职责而遭到突发性的意外伤害;
(3)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区域范围之内,只有当职工受到暴力或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事故伤害时,我们才会视其为工伤;
(5)当员工处于因工作需要而外出执行任务的期间,若由于工作原因使其受到身体损伤或者在事故中失去行踪;
(6)在上落班的交通出行过程中,由于受到了机动车辆事故造成的伤害;以及满足相关法律和行政规定条件,必须被确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退休后再就业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当退休人士选择重新投入职场工作时,他们需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此类退休人士所获得的薪资收入被归类为"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尽管退休人士所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若他们选择再次就业并获得的收入,则必须遵循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在实际计算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可先扣除一系列相关费用之后,再根据"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完成纳稅。值得注意的是,若退休人士的年度总收入未超出六万元人民币,并且其每月收入也未超过五千元人民币,在此种情况下,他们将无需缴纳任何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职工在上了年纪且已经正式领取了养老保险金之后若再度选择工作并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伤害的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被认为是工伤性质。然而,下述四种情况则例外:当该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内因履行职务而受伤时;当其在进行与现有职责相关的开工准备或者收尾工作时受伤;在上班期间由于遭受暴力袭击或是其他突发意外而导致受伤;即便是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工作场所之外的地点开展户外活动,也有可能因此受伤;同时,如果这种户外行动是与其所从事的本职工作息息相关,同样属于工伤范畴;此外,劳动者因上下班路途中遭遇了车祸等伤害,亦可被认定为工伤;最后,符合我国其他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工伤处理的详细规定的,亦将被纳入工伤认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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