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监视居住可以申请取保吗
在指定居所实施的监视居住阶段,当事人仍然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然而,必须满足特定之条件方可办理。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刑期为管制、拘役或是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亦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但若采用取保候审恐怕会对社会稳定性造成潜在危害的情形,同时,当羁押期限已到而相关案件仍未处理完毕从而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均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值得关注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虽然同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往往只会择其一进行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指定监视居住算不算刑事拘留案件
监视居住与刑事拘留并非同一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监视居住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所授予的权力,用以限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离开特定的区域范围,同时对他们的行动实施监控的一种强制手段。相较之下,刑事拘留则是一种独立于监视居住之外的另类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被决定实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期间,相关人员还是有机会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但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标准。依据现行中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那些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独特色彩的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是极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经过取保候审判定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威胁的人,以及在羁押期间届满后案件尚未结束且需要继续实行取保候审的人群,皆具备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资格。然而,我们应当明确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执行。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