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请求宣告特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定时间为六个月。在当事人正式撤回该项复议请求之后,如果该行政相对方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那么此种情况下的行政诉讼时限通常也是六个月;
然而,如果该行为人在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以后又决定进一步起诉维权,这种情形下的行政诉讼时效期限则广泛被认定为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撤销行政许可属于行政处罚吗
撤销行政许可理应归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之内。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由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所实施的,对违法违规行为者进行惩罚及警示之严格处理手段,其具体涵盖范围包括暂时扣留相应许可证件,抑或是降低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同时也包括对其实施部分行为的限制,此举主要为了减少或禁止该非法者在某个特定时段内再继续从事某一类别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要求宣布特定行政行为无效的请求,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完成提出。而当当事人选择撤回该项复议申请,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其期限仍保持为之前提及的六个月不变。然而,如果申请人采取先提出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的方式,则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将缩短至十五日。此项明确规定无疑保证了对行政争议的迅速处理,以及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