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主体。在劳动关系中,雇主(简称用人单位)主要涵盖了各种类型的企业、个体经营实体、民办非营利事业单位以及自愿与劳动者们缔造合同的国家机关、公共服务部门、社会团体。
至于雇佣关系中,就业主体的边界则显得更为宽广,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抑或是任何其他组织,均有可能成为其中的一员。
2、雇佣双方的从属关系。在劳动关系中,雇佣双方间存在着一种从属的关系,即劳动者应为作为法人单位的雇主的团队成员,要严格地遵循上级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雇主的计划与命令表示绝对服从。
然而在雇佣关系中,双方更像是平等的民事参与者,互不存在身份上的上下级与依赖关系。虽然提供服务的一方与接收服务的另一方也会存在一些管理上的交集,但这种管理更注重的是在提供服务过程之中的协调和调整。
3、政府干预的力度。除了依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之外,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权益义务还有赖于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例如严格的工作时间规定、解聘员工须依据法定程序执行、强制性的社保缴纳等等。在这种雇佣关系中,雇佣双方应以自由的意志为主导,根据双方业已达成的协议来设定各自的权力与义务。
4、法律救助途径。若因劳资关系而引发的冲突或者争议,适用“一次调节一个裁决两个审判”和“一次调节一个裁决”的双重处理机制。倘若涉及到劳务关系引发的矛盾与纷扰,便需按照常规的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关系确认标准之规定如下:
首先,作为构建劳动关系的双方,即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应当同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确保在劳动关系设立过程中当事人主体合法合规。
其次,雇主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自行制定并实施各类劳动规章制度以对待其员工,而员工则需接受雇主的劳动管理,并按照雇主的指示进行有偿工作。
最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必须构成雇主业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也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在雇佣关系的范畴内,雇主的涵盖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各类工商企业、个体经济实体,还包括非盈利性社会组织以及部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在内。在这种特定的关系体系下,劳动者必须明确自己所处的位置,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此外,政府在这期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监督角色,对诸如工作时间的设定、解聘员工的流程规范以及社会保障金的按时缴纳等各方面均有严格规定与要求。对于可能出现的纷争问题,执行者可以通过特定的调解和裁决机制来予以解决化解。然而,在雇佣关系之中,主体范围更趋扩大,双方之间的地位更加平等,相应地,国家对其的干预程度也相对较轻。在这种情况下,假设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便需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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