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有精神病且女方提出离婚怎么分财产
若女性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并希望离婚,则原则上应首先尊重双方的意愿进行财产划分的商议。倘若协商不成,在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需将个人物品不予分割,而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需要交由法院来进行裁决,并且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女方予以适当的关照,在协商或法院的决断中,均可以给与女方更多的财产份额。
同时,倘若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有足够的经济承受力,那么他们在离婚时也应当对女方提供必要的财务援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女方有精神病能离婚吗
在婚姻关系中,若女方患有精神疾病,法律充分尊重其实施离婚的权利。具体来说,倘若女方因精神疾病而丧失了全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婚姻的唯一方式便是通过诉讼途径。经过法院的深入细致的调解后,若发现双方的情感关系确实已经无法挽回至健康状态,那么法庭将准许离婚申请。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倘若女方为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其处于精神健全之际,两位当事人便有权选择以协商的形式解散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面临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性当事人涉入离婚纠纷之际,应当毫不保留地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财产分割协商。若协商无果,则由法院依法裁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并在此过程中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对女方予以适当倾斜照顾,酌情给予其更多的财产份额。而对于男方而言,倘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具备充足的经济实力,那么在离婚之时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财务责任,为女方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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