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精神病如何离婚
诉讼离婚。
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女方精神病男方残疾离婚孩子判给谁
具体情况需依据实际状况而定。
在审判过程中,当涉及到与精神病患者解除婚姻关系之后,通常会在其配偶具备抚养能力的前提下,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决给其配偶。
而对于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如果他们提出减少或者免除自己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的负担要求,经过审理,法院是可能会根据实际案情予以考虑的。
此外,假如该精神病患者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且愿意承担起照顾精神病患以及他们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同时还获得了其配偶的同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将未成年子女交由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照料也是可行的方案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涉及诉讼离婚之事宜,必须明确精神病患在法律中的定义——他们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对于此类人的离婚诉讼,其法定代理人需出席庭审现场;而若无法亲临现场,则人民法院应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调查,在此基础之上,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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