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能不能搜家
根据法律规定,为进行案件办理,警察有权进入公民的住所进行搜查。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在开展涉及刑事犯罪的调查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并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此种情况下,警方的行动可能会涉及住户家庭内部。为了保证搜查行动的合法性以及保障被搜查者的权益,警察在实施搜查行为前需向被搜查者展示搜查证件。若没有依法获得搜查证件,被搜查者有权拒绝此次搜查活动。
然而,在执行逮捕令或者拘留役的紧迫状况下,搜查证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在未发生紧急情势的条件下,警方进行住宅搜查通常都需出具搜查证。
此外,搜查行动必须依照特定的程序规则展开,具体的流程应包括:
1)必须向被搜查者出示搜查证;
2)应对被搜查者或其亲属亲友、邻居等目击者进行必要的在场监督;
3)搜查涉嫌女性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应当仅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将搜查结果记录在案,其中须有侦查人员与被搜查者及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的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二、警察能不能通过名字找到一个人的亲属吗?
确实是可以查询到的,毕竟警察有权查询公民户籍登记簿,而该档案中详细记载了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如果有人采取报案行为,且在警方处置过程中,侦办机关会为举报者承担保护相关个人信息的责任与义务。换言之,他们无法向任何非授权机构透露投诉者及其家属的具体联络方式,更不可使用该联络方式获取其家人的个人数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在执行办案任务期间,警方享有依法进入公民住所进行搜查的权力,但是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包括首先向当事人出示搜查证明文件;要求在场见证搜查过程;对于涉及女性当事人的搜查行动,需要由女性警务人员实施;并对搜查结果进行详细记载备案等。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部分搜查要求可以适度放宽,但仍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搜查许可证以示尊重。同时,被搜查对象有权坚决抵抗任何形式的非法搜查侵害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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