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工伤不报销的部分由谁承担
在工伤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无法获得赔偿的费用,通常情况下都将由患者个人来承担负担。
然而,如果在该过程中企业或劳动者中的某一方存在着过失行为,那么责任将依据其所产生过失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分配和划分。
其次,只有那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标准以及药品目录等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内部得到相应的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首先是治疗方面,受伤者有权享受到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
其次,若具有必须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情况,则其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水平应与停工前保持不变;再有就是辅助用具的购买及装配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所需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约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最后,当工伤导致受害人身体残疾时,其还有权获得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为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中国的山东省,如果发生了工伤,未能被工伤保险基金成功报销的相关费用,往往需要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当然,如果能够证明该事件是由于企业或者劳动者的过错而引发的,那么根据事实情况的严重性来分摊经济责任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只有满足了国家对于工伤保险诊疗标准以及药品目录等方面的规范要求的医疗费用,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得到相应的赔偿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