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提供的依据能够准确无误地证实行为人事先编造或故意掩盖真实情况的话,这足以视为一份完整而充分的证据。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七类不同类型的证据,即:实物证据(又称物质性证据),文书证据,证人的证词证言,被害者的陈述证词,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口供与辩护申辩意见,鉴定机构出具的专门材料,以及现场勘查记录,检验核实,辨识验证,侦查实验记录等等。
此外,还应包含诸如视听影像资料,电子数据等特殊形式的证据。所有这些证据都需经过严谨的查核以确认其真实性。对于所有涉及到财产损失或收益的案件来说,最直接的物证和书面证据,如财务报表等,以及银行交易流水,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诈骗罪怎么变成侵占罪了
1、关于诈骗罪中的涉案财物,尽管可能早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即已被行为人实际掌控,
然而,非法获取财产的过程往往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实现的,这样的手法和侵占罪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划分侵占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特征界线通常并不会带来实质性的困扰,最为关键的差异在于财物从归属于他人到行为人掌控的转换过程有所不同。在诈骗罪中,行为人通过制造假象或隐瞒实情的策略让受害者陷入迷茫,进而“自愿”将财物交由行为人或行为人指令的第三方进行处理;而在侵占罪的情形下,所有人之所以会将财物移交给行为人,完全是因为他们对行为人的信任,并非由于行为人采取了各种手段积极地误导、欺瞒所有人,使得他们对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产生误解,从而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2、当所有人并非受到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将财物委托给行为人后,即便行为人为将财物据为己有而编造虚假理由欺骗所有人,如声称代为保管的财物遭到盗窃、抢劫,拒绝返还,仍然应当认定为侵占罪,而非诈骗罪。反之,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来迷惑或诱导所有人,使其将财物的控制权转交给行为人,那么这种情况便应当按照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必须具备充足而确凿的证据,其中包括七大类证据,例如实物证据、文书证据、证人证言等等。其次,这些证据需要经过严格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性。在涉及到财产损失方面的诈骗案件中,原始货物、书面文件以及银行交易记录等直接和间接的物证、书面证据尤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