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的条件和限度是怎样的
减刑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那些被依法判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情况下,被告人的服刑期限不得低于原判定刑罚期限的二分之一;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实际的服刑期限则不得短于十三年的法定最低期限。
另外,那些在缓期执行期间已获得减刑的死刑犯,在刑满释放之后,如果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话,那么他们的实际服刑期限也不得低于二十五年的法定最低期限。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减刑的条件
以下是获得减刑的必要条件:
首先,应当阻止其所参与的或曾策划过的任何严重犯罪行为;
其次,应当揭发在监狱环境内或外部的重大犯罪活动并经过仔细调查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性;
再次,应当拥有自己创新发明的成果或是对大范围的技术改革产生了积极影响;接着,如果某人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为了保护他人而自愿挺身而出,也可视为取得减刑资格之一;
此外,如果在应对突发的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表现出色,同样可以享有减刑待遇;
最后,如果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显著的重大贡献,也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机会。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改造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法律诠释中的罪犯。在对这些人进行处罚时,所确定的管制期、拘役期、有期徒刑期,都不能缩短到最初判处期限的二分之一以下;而对于那些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上必须接受至少十三年的刑罚。另外,对于那些在缓期执行之后被减至无期徒刑的死刑罪犯,其实际收监时间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