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被申请人答辩期是多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享有的答辩期限为十个自然日。自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定分支机构的立案通知之日起,被申请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的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若逾期则视作放弃答辩权利,并不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推进和裁决结果的作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双方又和解合法吗
关于劳动争议的和解事宜,应在劳动仲裁机构进行正式仲裁之前展开,因为若仲裁裁决已经做出,则通常情况下再行和解便失去其原本的价值及意义。若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寻求工会或其他第三方人士的协助,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以达成和解协定。对于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如拒绝协商、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甚至达成和解协定之后未能有效履行的情况,均可依法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请求;同样地,如果不愿意接受调解、调解未果或是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得到执行的,亦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之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后,他们仍享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只要达成和解协议,便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法规的约束,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答辩期设定为10个自然日内。自被申请方接到立案通知之日起算,必须在十个工作日期限内递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若未能在此期间内完成递交则视作其自动放弃答辩权。然而,此举并不会对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裁决结果的最终确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议被申请方严格遵守答辩期限的规定,适时地提供所需材料,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充分维护。与此同时,仲裁机构亦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公平的仲裁处理,全力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