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撤销案件。
2.若经调查明确显示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惩罚红线,则此案件便无法撤销。
3.若在调查过程中,证明没有确实充分的犯罪事实,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案件是可被考虑予以撤销的。
4.若确实发现了犯罪行为,但并未达到刑法的惩戒标准,那么此刻也是可以考虑撤销案件的。当派出所在受命负责刑事案件的立案工作之后,他们将展开深入的侦查工作。若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况出现时,便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派出所立案了多会儿通知被告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安部门在受理案件并经初步确认符合立案条件之后,应尽快通知涉案人员至当地执法机构接受调查,若无法直接到场,亦可采取其他适当的强制措施。
2、对于某些情节轻微或虽涉嫌违法但无需拘捕或监禁的被告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要求其抵达指定地点或居住地接受审讯。
3、在进行正式的询问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向被询问人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合法证明文件,以确保整个调查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擅自撤销已立案侦查的案件。只有在经过深入细致且全面的调查之后,如果发现确实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并且已经越过了法律规定的道德底线,那么这个案件就无法被撤销。然而,如果调查结果表明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实犯罪行为的确切存在或者该犯罪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情况,那么可以考虑撤销这个案件。在此过程中,公安派出所在案件立案之后会进行深入和详尽的侦查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撤销案件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