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第几次
中国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12月28日举行了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并以庄严的形式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首次以明确的文字表述来反对和抵制性骚扰现象。此项决定将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并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二、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是第几次明确规定
中国首度将“禁止性骚扰”之内容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中。该部法律第四十条清晰地阐述道:严禁对女性进行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对于受侵害的女性,她拥有向所在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与此同时,第五十七条亦有明文规定:凡违反本法规定,对女性实施性骚扰或家庭暴力者,一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害女性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施以行政处罚;若受害女性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召开的第十七次会议上,经过严密的审议与表决,成功地通过了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后的新版本,明确指出禁止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这种行为。此次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无疑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维护女性合法利益的重要性巨大的战略突破,同样也标志着我国首次明确提出要坚决反对并抵制性骚扰这类严重侵犯女性权益的不道德行为的决心。这项决定自公元二千零五年的十二月一日开始正式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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