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和处理执行异议的具体规定如下:
1.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应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的15日之内;
2.完成办理执行异议的期限:应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件相关资料后的1个月内完成。
当法院收到执行异议时,负责该事项的办事人员将在接收到异议资料以及相关的执行案件档案之后,于15天内在完成对标题所述事项的审查以及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对于执行异议的审查工作,本院通常会在1个月内完成。如有需要延长时间的情况,办事人员应在期限结束之前的3天内向上级领导提交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期限是多久
执行异议行使期限通常为六十日。若针对执行法院实施的执行行为持有异议,应在案件的整体执行过程尚未终结前,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的执行异议,则应于执行标的物被执行完毕之前提交。若对执行程序的终止行为持有异议,则应在领取到法定的终止执行法律文书后六十日内提出。若当事人未领受到上述法律文书,应在实际知悉或应该预见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结执行决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审理及处理执行异议之程序期限的明确规定如下:异议审查须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进行;而异议办理则需在一个月之内予以解决。若法院收到相关异议后,事务处理人员须在15日的时限内对其进行审慎且客观的审查,同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通常情况下,一个月内即可完成该项审核工作。若因特殊情形导致需要延长期限,则受理人员必须在截止日期前的第三天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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