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计入经济赔偿金基数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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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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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济补偿金的基准额度不包括年终奖金。计算此补偿金时,应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薪酬为基准,不包括年终奖和加班费等收入。这意味着,年终奖金不会被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中,仅考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月薪。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正、合理,并且符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年终奖计入经济赔偿金基数吗

一、年终奖计入经济赔偿金基数吗

经济补偿金的基准额度并不包含年终奖金部分。在计算此类补偿金的月度工资基准时,应参照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薪酬水平进行核算,而不将其年终奖、加班支付薪酬等收入纳入考虑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年终奖计入离职赔偿

对于离职补偿金的发放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在离职补偿金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实际上,解除劳动合同亦分为多种类型,例如如员工主动提出或者由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单位均无需向该类员工支付补偿金;然而,若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单位应按照当年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另外,若员工的工作表现无法满足机构要求、单位因此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亦需依照相关法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当员工因病未能正常履行职务且在通过医疗期后、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后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依照规定支付其医疗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基准额度并不涵盖年终奖金部分。进行这种补偿金计算时,我们应当以受雇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最后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平均薪酬水平作为依据,其中并不涉及诸如年终奖以及加班费等各项收入。换句话说,年终奖金将不会被纳入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畴之内,而仅仅是考虑受雇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所获得的平均月薪。这样的规定无疑保证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过程公平、合理,同时也完全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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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计入经济赔偿金基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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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计入经济赔偿金基数吗
经济补偿金的基准额度不包括年终奖金。计算此补偿金时,应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薪酬为基准,不包括年终奖和加班费等收入。这意味着,年终奖金不会被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中,仅考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月薪。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正、合理,并且符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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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年终奖是否计入倍工资等基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广东为例,广东省高院指导意见规定,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年终奖属于一次性的奖金,不计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代通知金以劳动者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如果恰巧这个月发放了年终奖,需要计入代通知金。年终奖属于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故分担到每个月份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即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员工主张年终奖的仲裁时效年终奖属于工资,其仲裁时效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故员工任职期间如果公司未发年终奖,员工可以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主张。企业如何设计年终奖规则避免纠纷
1、明确规定或约定员工主动辞职或等被辞退不享受当年度年终奖。
2、明确规定或约定,年终奖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以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发放,公司没有义务每年必须发放年终奖。
3、明确规定或约定,年终奖根据员工的全年工作表现以及工作业绩而发放,最好明确考核结果,员工达不到考核结果不享受年终奖。
4、明确规定或约定,年终奖的发放以参加年终考核为前提,如果员工不参加年终考核,不享受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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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基数包含年终奖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础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这个计算并不包含年终奖金。这意味着,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的月度薪资只基于其基本工资,而不考虑任何形式的奖金、加班费或其他额外收入。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平、透明,且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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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年终奖应该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年终奖应该怎么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据介绍,目前法律并未对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做出特殊规定。如果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无约定,单位规章制度中有奖金发放规定的,则据奖金发放制度执行。
目前主要有三种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不同方式年终奖计算方法也不一样。
A.绩效考核
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公司业绩结果来发放绩效奖金。目前,大部分公司的绩效考核规则都是公开的,许多都会通过绩效合同,与员工进行事先明确约定,根据年终业绩的完成情况进行打分,不同的分值对应不同的绩效奖金系数。
据介绍,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颁发年终奖金已成为趋势,例如某超市的店长,年度考核分为四等,超额完成销售任务的以上为特等;恰好完成的算甲等;未完成的算成乙等,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年终奖额度。
B.红包
由老板给员工发放不确定数目的红包。这种年终奖计算方法比较私秘,有的作为辅助年终奖发放,有的对关键性岗位员工发放。也有企业没固定年终奖发放形式,直接由老板来发放红包,这种方式全凭员工在老板心里的位置、印象等。
C.年底双薪
所谓双薪,其实就是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目前,及大多数企业称之为“第13个月工资” (即“12+1”)。
年底双薪和年终奖并非同一概念,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更多的是跟绩效挂钩;但年底双薪一般仅与工作时间关联。不过,有些用人单位对获得年底双薪的条件做了系统设定,如绩效达标等,此时的年底双薪已有年终奖的概念;
第二,既然年底双薪制与工作时间关联,则用人单位对其发放条件都有设定,如设定“年底双薪发放时劳动者必须在册,否则不具备申领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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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基数包含年终奖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础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这个计算并不包含年终奖金。这意味着,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的月度薪资只基于其基本工资,而不考虑任何形式的奖金、加班费或其他额外收入。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平、透明,且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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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年终奖的两种计税方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现行个税政策,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
如果在发放年终奖当月,雇员当月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5000元时,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薪所得低于5000元时,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薪-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多发1元有可能少得千元
由于不同的税率对应不同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很有可能年终奖多发了,到手里不一定就多。
比如,甲和乙月工薪都高于5000元,甲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乙年终奖为18001元。甲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甲的应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
乙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1÷121500元,所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
5,乙的应税额=18001×10%-105=169
5.1元;税后所得1630
5.9元。这样一来,乙较甲少了1000多元。
尽量避开“缩水区”
如何通过合理的避税,让员工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呢?业内人士建议,企业发年终奖应该尽量避开多发少得的“缩水区”。经计算,这样的“缩水区”共有6个:18001元—1928
3.33元;54001元—6018
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
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区间是针对年终奖发放当月,员工薪酬达到5000元时的情况;如果未达到5000元,计算时则需先拿出一部分年终奖补足当月工薪,然后再算应交个税。
本市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余会计介绍,今年是新个税制度实施的第二年,躲开“缩水区”,让员工得实惠。以一年收入12万元的公司职员为例:按照原来月工资发放5000元,年终奖发放60000元,全年收入应交税11985元;调整方案后,月工资发放6000元,年终奖发放48000元,应交税能降到6435元,员工净收入将增加5560元。
经济补偿金应以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经济补偿金应以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以应发工资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可分发要求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不得有经济补偿金情形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离职员工年终奖如何计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奖金属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虽然奖金的发放存在多种形式,如月度奖、季度奖或年终奖等,但奖金发放形式的不同,并不能改变这些奖金属于工资的这一根本属性。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不给离职员工发放年终奖完全是一种歧视待遇,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公平也不合法,对于不在册或者离职的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员工的相应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金。离职员工有年终奖吗属于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自主权,通常来说,只有当雇佣双方的劳动合同或企业的规章制度上明确有年终奖,并且明确了年终奖对应的年度,员工在做满了这个年度之后离职,才能够拿到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有员工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金。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想保护自己的年终奖,就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周密的劳动合同,并对年终奖进行细致约定。此后,一旦与用人单位因年终奖发生争议,此项约定将是劳动者胜诉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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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基数包含年终奖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础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这个计算并不包含年终奖金。这意味着,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的月度薪资只基于其基本工资,而不考虑任何形式的奖金、加班费或其他额外收入。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平、透明,且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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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计算基数包括绩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在业务繁忙,公司事务多的时候,通常会让员工加班加点的工作。与其对应的就是在这个额外工作时间里的薪酬,大家都不希望自己多付出的辛苦没有对等的回报。所以很多人的心中就有了这个疑问,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绩效吗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小编来带着大家看一看。加班费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第一条规定,加班费的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绩效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因为各个单位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不同,一般而言,绩效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收入的组成部分的,应当作为计算基数;反之,则不应作为计算基数。对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可作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年终奖的两种计税方法
根据现行个税政策,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
如果在发放年终奖当月,雇员当月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5000元时,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薪所得低于5000元时,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薪-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多发1元有可能少得千元
由于不同的税率对应不同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很有可能年终奖多发了,到手里不一定就多。
比如,甲和乙月工薪都高于5000元,甲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乙年终奖为18001元。甲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甲的应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
乙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1/121500元,所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
5,乙的应税额=18001×10%-105=169
5.1元;税后所得1630
5.9元。这样一来,乙较甲少了1000多元。
尽量避开“缩水区”
如何通过合理的避税,让员工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呢?业内人士建议,企业发年终奖应该尽量避开多发少得的“缩水区”。经计算,这样的“缩水区”共有6个:18001元1928
3.33元;54001元6018
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
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区间是针对年终奖发放当月,员工薪酬达到5000元时的情况;如果未达到5000元,计算时则需先拿出一部分年终奖补足当月工薪,然后再算应交个税。
本市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余会计介绍,今年是新个税制度实施的第二年,躲开“缩水区”,让员工得实惠。以一年收入12万元的公司职员为例:按照原来月工资发放5000元,年终奖发放60000元,全年收入应交税11985元;调整方案后,月工资发放6000元,年终奖发放48000元,应交税能降到6435元,员工净收入将增加5560元。
年终奖如何合理避税
一些业内人士在操作中也发现,将季度奖在平时先记账,然后到年终才一次性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这样能大大减轻税负。比如,丙工薪为6000元,一年奖金为24000元。
季度奖形式: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领取季度奖6000元,最后一个月领取年终奖6000元,而全年只有最后一次季度奖可以用年终奖方式计算税款,其他均要合并当月工资纳税。
无季度奖当月个税:0元,含季度奖当月个税:(6000+6000-5000)×20%-555=845元,含年终奖当月个税:145+6000×3%=145+180=325元;全年税额:145×8+1145×3+325=4920元。
年终奖形式:每月工薪6000元,年终奖24000元。每月工资个税:0元,年终奖个税:24000/12=2000,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24000×10%-105=2295元;全年税额:0+2295=2295元。
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年终奖的两种计税方法
根据现行个税政策,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
如果在发放年终奖当月,雇员当月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5000元时,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薪所得低于5000元时,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薪-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多发1元有可能少得千元
由于不同的税率对应不同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很有可能年终奖多发了,到手里不一定就多。
比如,甲和乙月工薪都高于5000元,甲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乙年终奖为18001元。甲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甲的应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
乙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1/121500元,所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
5,乙的应税额=18001×10%-105=169
5.1元;税后所得1630
5.9元。这样一来,乙较甲少了1000多元。
尽量避开“缩水区”
如何通过合理的避税,让员工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呢?业内人士建议,企业发年终奖应该尽量避开多发少得的“缩水区”。经计算,这样的“缩水区”共有6个:18001元1928
3.33元;54001元6018
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
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区间是针对年终奖发放当月,员工薪酬达到5000元时的情况;如果未达到5000元,计算时则需先拿出一部分年终奖补足当月工薪,然后再算应交个税。
本市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余会计介绍,今年是新个税制度实施的第二年,躲开“缩水区”,让员工得实惠。以一年收入12万元的公司职员为例:按照原来月工资发放5000元,年终奖发放60000元,全年收入应交税11985元;调整方案后,月工资发放6000元,年终奖发放48000元,应交税能降到6435元,员工净收入将增加5560元。
年终奖如何合理避税
一些业内人士在操作中也发现,将季度奖在平时先记账,然后到年终才一次性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这样能大大减轻税负。比如,丙工薪为6000元,一年奖金为24000元。
季度奖形式: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领取季度奖6000元,最后一个月领取年终奖6000元,而全年只有最后一次季度奖可以用年终奖方式计算税款,其他均要合并当月工资纳税。
无季度奖当月个税:0元,含季度奖当月个税:(6000+6000-5000)×20%-555=845元,含年终奖当月个税:145+6000×3%=145+180=325元;全年税额:145×8+1145×3+325=4920元。
年终奖形式:每月工薪6000元,年终奖24000元。每月工资个税:0元,年终奖个税:24000/12=2000,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24000×10%-105=2295元;全年税额:0+2295=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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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基数可以扣除年终奖吗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年度奖金不计入基准数额。基准数额以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月收入为准,不包括年度奖金、加班费和其他报酬。这一规定确保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平合理,避免了因奖金等因素导致的计算误差。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仅考虑劳动者的基本月收入,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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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年终奖的两种计税方法
根据现行个税政策,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
如果在发放年终奖当月,雇员当月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5000元时,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薪所得低于5000元时,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薪-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多发1元有可能少得千元
由于不同的税率对应不同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很有可能年终奖多发了,到手里不一定就多。
比如,甲和乙月工薪都高于5000元,甲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乙年终奖为18001元。甲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甲的应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
乙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1/121500元,所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
5,乙的应税额=18001×10%-105=169
5.1元;税后所得1630
5.9元。这样一来,乙较甲少了1000多元。
尽量避开“缩水区”
如何通过合理的避税,让员工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呢?业内人士建议,企业发年终奖应该尽量避开多发少得的“缩水区”。经计算,这样的“缩水区”共有6个:18001元1928
3.33元;54001元6018
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
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区间是针对年终奖发放当月,员工薪酬达到5000元时的情况;如果未达到5000元,计算时则需先拿出一部分年终奖补足当月工薪,然后再算应交个税。
本市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余会计介绍,今年是新个税制度实施的第二年,躲开“缩水区”,让员工得实惠。以一年收入12万元的公司职员为例:按照原来月工资发放5000元,年终奖发放60000元,全年收入应交税11985元;调整方案后,月工资发放6000元,年终奖发放48000元,应交税能降到6435元,员工净收入将增加5560元。
年终奖如何合理避税
一些业内人士在操作中也发现,将季度奖在平时先记账,然后到年终才一次性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这样能大大减轻税负。比如,丙工薪为6000元,一年奖金为24000元。
季度奖形式: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领取季度奖6000元,最后一个月领取年终奖6000元,而全年只有最后一次季度奖可以用年终奖方式计算税款,其他均要合并当月工资纳税。
无季度奖当月个税:0元,含季度奖当月个税:(6000+6000-5000)×20%-555=845元,含年终奖当月个税:145+6000×3%=145+180=325元;全年税额:145×8+1145×3+325=4920元。
年终奖形式:每月工薪6000元,年终奖24000元。每月工资个税:0元,年终奖个税:24000/12=2000,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24000×10%-105=2295元;全年税额:0+2295=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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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年终奖应该怎么样计算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不同年终奖相差很大。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商数(按照商数查找相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A-速算扣除数A。例:某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

一,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2000,查找相应的适用税率为10%和速算扣除数为105;

二,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4000×10%-105=2295元。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
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
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
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6,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5505元;
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叁仟元伍佰元后(外籍人员按肆仟捌佰元)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年终奖其实属于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中规定,工资总额中包含奖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第二条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范围。因此年终奖应纳入工资总额范围,性质上属于工资。但年终奖的发放,劳动法律没有硬性的规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单位的自主权利,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单位就应该按照约定或规定发放。年终奖和13薪的区别很多企业会采用13薪或14薪方式奖励职工,即按员工平时月收入的数额在年底加发一个月至数个月的工资。但13薪不是奖金,和月薪性质相同,属于固定发放,发放数额、方式、时间都是确定的,且13薪作为月工资计算个税,年终奖则需要平摊12个月后再计算。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在业务繁忙,公司事务多的时候,通常会让员工加班加点的工作。与其对应的就是在这个额外工作时间里的薪酬,大家都不希望自己多付出的辛苦没有对等的回报。所以很多人的心中就有了这个疑问,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绩效吗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小编来带着大家看一看。加班费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第一条规定,加班费的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绩效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因为各个单位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不同,一般而言,绩效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收入的组成部分的,应当作为计算基数;反之,则不应作为计算基数。对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可作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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