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基准额度并不包含年终奖金部分。在计算此类补偿金的月度工资基准时,应参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薪酬水平进行核算,而不将其年终奖、加班支付薪酬等收入纳入考虑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年终奖计入离职赔偿吗
对于离职补偿金的发放问题,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在离职补偿金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实际上,解除劳动合同亦分为多种类型,例如如员工主动提出或者由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单位均无需向该类员工支付补偿金;然而,若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单位应按照当年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另外,若员工的工作表现无法满足机构要求、单位因此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亦需依照相关法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当员工因病未能正常履行职务且在通过医疗期后、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后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依照规定支付其医疗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基准额度并不涵盖年终奖金部分。进行这种补偿金计算时,我们应当以受雇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最后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平均薪酬水平作为依据,其中并不涉及诸如年终奖以及加班费等各项收入。换句话说,年终奖金将不会被纳入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畴之内,而仅仅是考虑受雇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所获得的平均月薪。这样的规定无疑保证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过程公平、合理,同时也完全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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