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给本村居民
即使身为该村的村民,亦不得购得该村的宅基地。宅基地乃属集体资产之一,其买卖权利不可随意行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出让、转让或租赁,以供非农业建设使用。
然而,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则被视为私人财产,村民可依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合法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本村村民无法直接购买农村的宅基地,但若满足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仍有权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房产过户四邻签字是必须的吗
无需如此。在农村宅基地房屋进行交易之时,并不强制要求周边四邻进行指界签字。确实存在个别情况下,由于历史遗留因素导致的农地宅基地发证不够规范,缺乏明确的数字化坐标,此时才会需要四邻协助指界,以便确定用地范围和明确权属界线。
然而,在完成地籍调查或土地确权之后,所有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宅基地,其四至边界均已在权证上详细标明,故无需再次通过四邻来确认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即便是该自然村的村民,也无法购置本村内的宅基地,这是由于宅基地系集体资产,其交易权限因此受到严格限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随意出让、转让乃至租赁用于非农建构物的建设。然而,宅基地之上所建造的房产则归属于个人私有财产范畴,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依法处理与变更。若村民符合同等的申请资历要求,那么他们便有权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宅基地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