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必须本人签字吗
签署劳动合同时须由本人亲自执笔进行书写,因为这份合同乃是劳动者与雇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所产生的文件,并且在经由雇主与劳动者共同在劳动合同文本上进行签字或加盖公章之后方能生效执行。
《劳动合同法》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失的风险有哪些
如果在劳资合同中存在某些关键性的缺失条款,这种情况并非绝对地使整个劳动合同失效。
然而,假如雇主方所提供的劳资合同并未包含法定规定中的必备条款,这实际上侵犯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知情权。一旦这样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果,雇主方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要求乙方将其亲自书写完毕。这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基础的严谨协议,是由甲方(即雇主)和乙方(即劳动者)在充分且深入的商议和沟通中共同形成的,旨在通过双方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来证明该合同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此外,甲方与乙方的亲笔书写也代表着对合同本身的庄重态度以及对内容的真实性的坚定承诺,这对于保障各方的权益具有非常关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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