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医药费全报吗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之有关条款规定,只有当医疗费用涉及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内容时,才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的支付。而对于超出上述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承担。具体而言,工伤职工在接受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以及就医路费等均可全额报销。
然而,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所享有的伙食补助费则需按照所在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进行报销;若经过批准需要转往外地治疗,其所需的交通及住宿费用则要按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予以报销。
另外,如果工伤职工是因为非工伤原因导致的疾病,那么他们将无法享有工伤医疗待遇,而应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二、工伤保险医药费能报多少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医疗费的报销标准应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所制订的条例执行。倘若在治疗工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支出均符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且符合《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那么这些费用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但是,如果雇佣方并未按照法定程序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话,那么这笔医疗费用则需要由雇佣方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在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指出,对于医疗费用这一方面,只有当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相关要求时,才能够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支持。具体来说,工伤职工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各项费用都可以获得全额的报销;同时,他们所享有的伙食补助费以及转往外地进行治疗所需的费用,也都有相应的标准予以保障。然而,如果是由于非工伤原因而引发的疾病,那么就需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