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民事诉讼过程中,若发现可能涉及到犯罪行为的情形时,可采取多种策略进行处理:
1、倘若被发现在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罪行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性质,且当事人尚未启动对被告的控诉程序,那么法院仍然需要继续审理其所提起之民事案件的诉求。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意图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已经提出了相关诉讼请求,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将该案移交至刑事审判庭进行深入审理。
3、如果在审理民事诉讼时发现的罪行属于应当由国家公诉部门起诉的公诉案件,那么法院应当立即裁定暂停审理此案,同时将所发现的相关情况或者线索向所属具有侦查权限的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对于原告及被告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持有独立请求权的观点,或者其可能因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在法律层面遭受利害关系。
2.须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后,且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前加入到诉讼中来。
3.第三方人士应为案件中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当我们身处民事诉讼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若不幸发现存在着涉及犯罪的行为,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几种相应的应对策略:首先,如果所涉及到的罪行属于可由受害人自行启动控诉程序的刑事自诉案件,而当事人尚未启动此类程序的话,那么法院应当继续对其民事诉求进行审理;其次,倘若原告方已经决定追究被告方的刑事责任并且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诉求,那么法院便有权利将该案件移交给刑事审判庭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审理;最后,如果所涉及到的罪行属于需要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案件,那么法院就应该立即暂停对该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且向相关的侦查机关发出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