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达成共同居住的共识满两年之后,提出了分手的要求,关于订婚时所支付的彩礼款项是否应予以退还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看法,这个问题的答案通常是无需返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已然构成了婚姻关系中持续较长时间的共同居住生活现象,在此期间所支付的彩礼费用自然被视为已经得到了相应的价值体现和满足。
然而,若在订婚之前所支付的彩礼金额过大,导致了支付方本身的经济状况出现困境,那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受彩礼方是需要返还一定比例的彩礼的,而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所消耗的部分则无需进行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算事实夫妻吗
尽管同居已达数年之久,但我们仍需明确指出,这种行为严格来说并不能被视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因为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只有当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构进行了终身的合法领证手续之后,他们才能正式确定为合法夫妇,进而形成合规且受法律保护的共同生活居住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若男女双方共同居住至满二年后最终选择分手,关于涉及到的彩礼退还问题,通常情况下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来看,并不需要归还。这是由于彩礼在男女双方长时间共同生活过程中已经实现其既定的价值。但是,假设在订婚仪式前交付的彩礼数额较大,从而使支付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那么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该返回部分款项,而对于共同生活期间所消耗的那部分则无需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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