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具备保险合同法律地位的主体方能作为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程序的适格参与者,亦即成为该类案件的原告诉讼主体或被告身份。在保险合同法律体系下,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涵盖两部分群体,其一为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其二则为相关利益关系人。对于保险合同,顾名思义,便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均为合同当事人这一点毋庸置疑。投保人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需承担支付保险费用义务的一方,而保险人则是负责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用,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或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具有合法保险业务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
然而,在具体分析保险合同关系人时,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进行区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系人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关系人仅限于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既可能是投保人,也可能是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受益人这一概念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之中,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不存在。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涉及保险合同纷争之诉讼权利的行使,仅具有法定法律地位的合同主体方能参与其中,这包括了相关的合同当事人以及利益关系人。当谈到合同当事人时,应关注到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面;而关于利益关系人,他们在各类别合同中的角色会因标的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在涉及生命保障性质的人身保险领域,我们可以看到的主要参与者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相较之下,财产保险的情况就简单许多,主要只有被保险人参与其中。然而,受益人这个概念却是仅适用于人身保险之时的特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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