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执行人之财产转移系于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强制执行立案之前,且该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申请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请求予以撤销。另一方面,假如财产转移行为发生于强制执行立案之后,申请人有权请求执行局针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惩戒,若被执行人未经许可擅自转移财产,则有可能涉及到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严重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下达的判决、裁定具有执行力,但却故意拒绝执行,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严厉惩罚;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处以罚金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执行期间申请再审怎么做
在执行过程中原案件被启动再审时,被申请人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申诉。
然而,若申请人意图向上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话,前提条件是原案的一审及二审应均属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判。对于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来说,当其察觉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在明显瑕疵或错误,经深思熟虑后认定有必要再度审理时,应当将其提交给所在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进行决策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倘若被执行人在侵害行为发生后及强制执行程序施行之前,未经合法授权擅自转移其可得利益,从而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申请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提出申请撤销该转移行为。然而,当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已经启动之后,申请人则可以向执行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未经授权的财产转移都有可能被视为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而对于那些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当事人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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