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答辩期限为十个自然日。当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并决定受理之后,会立即将仲裁申请书的副本发送至被申诉人。被申诉方有责任在收到副本的十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正式的答辩文件。若被申诉人未能如期提交答辩书,这并不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推进和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不服裁决是否可以起诉?
的确如此,如果对劳动仲裁的结论持有异议,那么您可以在收到劳动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寻求起诉的途径。而这一诉讼程序,正是由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裁决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方可启动。值得注意的是,该诉讼程序具有较高的法律性质以及严格的程序要求,它所产生的判决同样具有强大的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国国内的劳动仲裁答辩期设定为十个自然日。当仲裁委员会决定正式受理某项仲裁申请后,将会立即向被申诉人发送仲裁申请书副本。作为被申诉方,您有义务在收到副本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如若逾期未能提交,也不会对仲裁程序的正常推进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我们建议您务必认真准备答辩所需的相关材料,并确保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从而有效地维护您个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仲裁委员会也将依据法律法规,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迅速妥善地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全力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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