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的特别事项上,双方可自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倘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应遵循签订合同时履行义务所在地区市所通行之市场价格予以履行;若涉及国家或政府明文规定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是政府指导价之事宜,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写具体工作地点会影响权益吗
在规范的劳动合同中,员工的工作时长以及具体的工作地点乃是其必不可少的必要条款。如果劳动合同缺少了以上提及的关键内容,那么它便被视为无效,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障。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往往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充分协商之后共同决定的。此类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且通常是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员工各自持有一份副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针对未被详尽规定于合约之中的特殊事项,双方有责任与义务进行深入的磋商,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说明。倘若在进行上述的洽谈与沟通后,仍然未能达成共识,那么便依照合同实施所在地当时的市场行情来实行相应的条款。对于那些涉及到国家或者是政府所设定的定价、指导价格等方面的事务,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确保合约的规范性以及公正公平。如此一来,无论是合同的签署方还是实施方,均可以维持其在处理问题时的灵活性以及自主权,同时又能保证在遇到不确定因素时,合约的合法性以及公正性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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