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承诺的配套没有能要求退房吗
在法律层面上,若房地产开发商因各种情况而决定退房,则满足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购房者皆可依法请求开发商退还所购买的房产:
首先是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难以达到可用标准,从而无法进行正常的交付使用;
其次是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经过严格的检验,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严重问题;
再者,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房屋延迟交付,并且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期限内仍然未能如期交付;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出现其他可以解除购房合同的特殊情况时,也同样适用上述退房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开发商承诺不降价的广告有法律效应吗
通常而言,商业广告仅被视作邀约请求,其所载内容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若卖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涉及的房产及其关联设施作出了明确、具体并且对于商品房购置协议的缔结以及房屋售价的设定有着至关重要影响力的声明与保证,则应将此等声明与保证视为正式协议。即便相关表述并未纳入商品房购置协议中,仍应将其视为协议条款之一,倘若任何一方违反此类约定,理应按照违约条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一)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二)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根据相关法规条例,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下,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取消房屋购买之请求:首先,如果房屋的主要构架存在明显的质量瑕疵,致使其无法进行正常的居住和使用;其次,当房屋交付至业主手中之后,主体结构出现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第三种情形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屋的交付时间被延误,并且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之内仍然未能如期交付;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作为解除购房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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