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FDPA)特指违反了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相关管理法规,通过非法途径或者变相形式来吸收公众存款,从而干扰和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而非法集资这一概念则属于犯罪范畴,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得到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况下,采用诸如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等财务凭证的方式,向广大社会群众募集资金。
同时,这些组织或个人必须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者提供相应的回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吸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1.聚焦于犯罪行为主体的主观意识差异,非法集资罪的实施者通过捏造虚假信息、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试图长久地将社会不特定普通大众的资金据为己有,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意图。相反,违反法定程序吸收公众存款的罪犯,仅仅是非暂时占用投资者的资金,而且罪犯方面承诺并且有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意愿。对于非法集资这个术语,相信我们都有一定程度的认识。这个词就其本身而言,指代的是一种非法的犯罪行径,其中的"集资"代表着资金的筹集,"非法"则意味着某个组织或个体以非法的手段,为了达到私自拥有的目的,向社会的广大公民们进行资金募集。这个活动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混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解释基本相同(此处省略)。因此,仅仅从文字层面来解读这两个概念其实意义并不大。现存的显著差别在于这两种行为所针对的对象:"资"和"存款"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即前者能够吸引到的是资金,后者的目标是银行里存储的资金。刑法明文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来说,就是指那些吸收存款的行为,只要达到一定量值,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就可以视为犯罪。
然而上面已经提到过,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存在"非法集资罪"这样的罪名。也就是说,在所有涉及到的非法集资犯罪当中,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属于金额重大或者说数额罪的范畴。它的作用是作为该类型犯罪的最后兜底条款(当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并且金额达到一定量级,却无法以其他罪名进行定罪判决的前提下,此时便应适用该罪名)。倘若这个行为兼具非法占有目的(即不打算归还给投资者)及欺诈手段之类的要素,才能被判定为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个人或企业在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进行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从而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非法集资,则特指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未来偿还本金及利息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回报的行为,这其中可能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各类具有财务价值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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