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法庭上说谎被告可以起诉么
在法律实践中,被告有权对原告提起虚假诉讼的诉讼请求。所谓虚假诉讼罪,系指蓄意捏造不实之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进而损害司法秩序乃至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不当行为。一旦被告掌握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实施了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即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相应诉求,并应将手中所持之相关证据,全面呈交法庭。经由法院调查核实确认,如原告确属涉及虚假诉讼,则可能面临被移交至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以追究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原告法庭上开庭怎么发言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需要执行以下各项操作:
1)作为一般的惯例,原告应在审理伊始即自行陈述其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是否提出了关于法官应回避此案的要求;
2)接下来,原告将进入法庭调查环节,在此环节内,原告需向在场人员宣读其起诉状,并同时陈述是否存在任何未被写入诉状但的确需补充的关键事实及其依据;
3)不仅如此,原告还需对其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详细列举及说明,明确每个证据的实际证明效果。针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原告也同样具备对该证据进行质询的权利;
4)此外,原告还必须对法官所提出的各类问题给予充分且适当的解答;
5)最后,原告需发表相关辩论意见,并明确阐述其最终的诉讼主张与请求;
6)在调解阶段,原告应明确表达自身是否愿意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并且详尽说明其所提出的具体调解方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在法律实务操作过程中,倘若被告察觉到原告所发起的诉讼存在疑似虚假之情形,则其拥有权责向相关的法庭提出严肃指控。具体地说,所谓的“虚假诉讼罪”是指故意编纂、捏造事实以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从而对司法执行程序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作为被告方,他们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足够的事实依据与证据,然后等待法庭进行严谨审核。一旦经过法庭确认,原告的确涉嫌参与虚假诉讼行为,那么他/她将有可能面临被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的严重后果,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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