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学校组织活动中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当学生在校方有组织的户外拓展活动中不幸遭受伤害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通常需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然而,若学校能够证明其已经完全依照教育及管理规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且此次事故并非由于学校方面的失误或者不当行为所导致,那么应由对受害者造成直接损害的第三方来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调查结果显示,学校未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则须依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学生在学校买的保险住院可以报销吗
在校园内购买的保险种类中,大部分情况下住院治疗都是可以进行相应报销处理的。
然而,当由于因疾病引起且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时,具体的理赔结果还需要结合所选择的保障项目来进行判断。针对学校购买的这类型保险,以学平险为例,它实际上更偏向于意外保险,主要保障范围涵盖了诸如意外身故或者残疾,以及意外医疗等方面,因此,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产生住院医疗费用时,学平险通常会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在校学生在参与校园户外活动过程中发生了伤害事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学校负有相应的责任。若学校能够出示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已经严格遵守并执行了相关规定,并且事故的发生并非由于学校方面的过失所导致,那么应当由直接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第三方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如果学校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责任和义务,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必须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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