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是否退见面礼
在进行离婚事宜的处理时,无需返还见面礼。这是由于见面礼被视为自愿赠予对方的礼品,并不具备彩礼的性质。因此,一经赠送并已实际交付,就无法撤回。
然而,对于三金的返还问题,通常情况下也不会予以退还。但是,若出现了法定的退还情形,例如,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过,或者是男方在婚前给予的彩礼使其自身的生活陷入了困境,那么在离婚之后,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退还作为彩礼的三金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在外的小三
倘若在婚姻终止之后满了一年的期限内,夫妇间对于离婚当时所做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了异议,他们是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度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权利的。
然而需注意,此种情境中,仅仅因为对方有外遇行为便试图作为请求改变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的理由,恐怕并不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偶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后,若对财产分配的有关条款表达了不满,恳求对其进行修改或是干脆取消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关注和处理。当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在当初制定财产分配协议时,没有出现任何欺骗,强迫等不当因素的影响时,应当依法驳回此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有的资产配置格局不受干扰。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
在面临离婚纠纷之际,关于见面礼是否应予以退还这一问题,通常观点认为其不需要返还,因其被视作是出于双方自愿的赠与行为,有别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彩礼,一旦送出便无法撤销。然而,针对三金的退还问题,一般来说也是不需要返还的。但是,若出现了法定的退还条件,例如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实际共同生活过,或者男方因支付彩礼而导致自身生活陷入困境,那么在离婚之后,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退还三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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