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工作合同个税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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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全日制员工与雇主之间是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该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时薪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重要形式,近年来在餐饮、超市零售和社区服务等领域发展迅速,需求日益增加。
非全日制工作合同个税如何计算

一、非全日制工作合同个税如何计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鉴于非全日制员工与雇主所构建的乃是劳动关系,并非劳务关系。他们的权益受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内的相关法规保护。在该法律体系中,非全日制用工方式被定义为主要依赖于时薪支付报酬,使得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日常工作时间通常不会超过四小时,并且每周的总工作时间累积也不会超出二十四小时的一种用工模式。

其次,非全日制劳动已经成为灵活就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变化,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出了迅猛发展的态势,尤其是在餐饮业、超市零售业以及社区服务业等领域,用人单位对非全日制用工的需求日益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工作工人需要知道什么

在聘用非全日制员工过程中,有必要关注如下几个重要事项:

1、合同订立方式: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必拘泥于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薪资支付方式及设定标准:计酬方式大致分为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两大类别

同时,薪酬水平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试用期期限规定:非全日制员工的试用期不得予以约定;

4、经济赔偿责任:双方均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无须提前告知对方,但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5、工作时间限制:同一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6、其他相关规定:允许已从事兼职工作的非全日制员工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界定,非全日制员工与雇主之间构成了明确的劳动关系,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该法规则明确指出,非全日制用工主要以小时工资为计酬方式,且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亦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全日制劳动已然成为灵活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餐饮业、超市零售以及社区服务等多个领域中,其发展速度迅猛,市场需求也日益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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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在向这些兼职人员支付报酬时是否按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计税办法代扣代缴个人税?
  
2、支付的提成金额与销售额比例是否有限制,能否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在招聘使用兼职员工时,有无其他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注意事项?
  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聘用兼职销售人员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企业(保险企业除外)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如果上述兼职销售人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可以在比例内限额扣除。
  
3、招聘使用兼职员工时,应结合国税函[2005]382号和财税[2009]29号文件进行税收处理,劳务报酬所得需开具相应发票入账。
  
4、如果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雇用临时用工人员,支付给雇用员工的工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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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非全日制用工怎样计个税标准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找到了一份非全日制工作,要怎么缴税?
[律师回复] 需要交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报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员工与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其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所得报酬为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和全日制用工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一样的,起征点是2000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雇用临时用工人员,支付给雇用员工的工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收处理。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企业(保险企业除外)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如果上述兼职销售人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可以在比例内限额扣除。
3、招聘使用兼职员工时,应结合国税函[2005]382号和财税[2009]29号文件进行税收处理,劳务报酬所得需开具相应发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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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雇用临时用工人员,支付给雇用员工的工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收处理。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企业(保险企业除外)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如果上述兼职销售人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可以在比例内限额扣除。
3、招聘使用兼职员工时,应结合国税函[2005]382号和财税[2009]29号文件进行税收处理,劳务报酬所得需开具相应发票入账。
我朋友是非全日制的员工,最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帮他咨询下非全日制用工怎么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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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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