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执行裁定书下一步需要怎么做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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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涉案人员接到法院执行裁判文书后,需按时履行义务。如逾期未执行,申请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涉案人员资产将被冻结。如有异议,须在法律期限内提出,法院将核实并评估。
收到执行裁定书下一步需要怎么做

一、收到执行裁定书下一步需要怎么做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相关案件的涉案人员接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判文书后,他们有责任按时遵照执行文件中所载明的义务进行实施,若逾期未按执行要求操作,那么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此过程中,涉案人员名下的所有资产将被冻结,如果涉案人员对此持有异议,他们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待法院经过详细调查核实后,会对异议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后,必须要签字,这是法律规定;

如果不签字,法院会以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多久强制执行

当法院的判决书公布出来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时,倘若当事人均未行使其上诉权利,则可待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满15日的上诉期结束之后,便可适时地向法庭提出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如若一方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并决定向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状,那么他就应当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以启动二审程序。在此过程中,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之后应在多长时间之内移交案件材料至二审法院,但通常情况下,二审法院会在收到上诉状并确立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工作。当获得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后,大约经过一周左右的时间,当事人便具备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因此,对于那些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而言,他们最短可能需要等待三个多月的时间才能正式取得强制执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两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涉及案件的相关人员收到由法院所做出的执行裁定书之后,他们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来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执行,那么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与此同时,涉案人员的财产将会被依法冻结。若对上述情况持有异议,则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以便法院进行核实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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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客体是法院执行机构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除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因强制执行而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执行案件立案时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民诉意见》第300条、《执行规定》第61一69条规定的对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的变更或追加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等等,法院执行机构可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对与被执行人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采取执行措施,从而对其财产等其他权利的处分造成影响,若第三人认为此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异议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不能涉及该执行行为的依据。针对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之外的强制措施提出的异议不应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对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判决及裁定有异议的,应循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相关判决和裁定;对依据的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有异议则可以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在执行阶段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之诉与本文讨论的执行异议有严格的区分,执行机构并不享有实体审判权,如果在执行程序中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所依据的生效判决,则有“以执代审”之嫌。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由案外人依照程序向法院另行起诉,由立案机关审查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即只能在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即已经立案执行且尚未结案时提出。当事人针对执行程序中的任何违法行为均可以提出异议,但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内,这既能充分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又能保障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若逾期未提出异议,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不再在执行程序中处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据申请人罗某提供的财产线索,得知李某在乙公司尚有工程款未结清,执行法官于2011年11月9日向第三人乙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扣留、提取李某在其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该公司接受文书后未提出异议。后经多次通知,乙公司仍不予协助执行,本院遂强制扣划乙公司银行账户15万元。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辩称李某的工程款已经结清,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执行裁判合议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李某与乙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书》等证据,驳回了乙公司的异议申请。尽管此异议对本案的执行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但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对执行进程产生了拖延,影响了执行效率,因此对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加以规范限制。
(四)执行行为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了实质上的影响。执行法院为采取执行措施作出的法律文书,如果依法应当发出而未发出,或者不应发出而发出了,或者发出了错误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影响的,当事人各方均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未对权利人行使权利造成实质影响的行为应当排除在执行异议范畴之外,如法院之间的委托执行的行为,是法院在面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情况下,为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而采取的执行行为,其本身只是涉及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协调问题,其移送的权利在委托法院,执行义务在于受托法院,因不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对此行为不得提出异议。
(五)执行异议的提出须符合法定形式,即提出异议的方式必须为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告知其采用书面异议的形式,并写明事实与理由,提供主要证据,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请的,不予立案。执行异议应当向执行机构提出,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由异议人向立案机构申请立案,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交由执行机构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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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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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与×××……(写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现因……(写明指定执行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和妻子离婚了,多方面的的原因,他想让我净身出户,那么对准予执行裁定书不服是怎么做的呢?
[律师回复]
一、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当就是否准许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根据若干解释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是否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不能提起上诉,并且也未规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是被执行人)对准许执行裁定不服却找不到救济途径。
案例:2001年1月杨某因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动物防疫部门予以处罚,因杨某不能自动履行义务,动物防疫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作出了准许执行的非诉行政裁定,并按行政处罚决定所设定的处罚内容,强制执行完毕。2004年4月杨某到法院要求确认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强制执行行政裁定违法,并赔偿其损失。
评析:本案的问题在于
1、被执行人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不服,应当以何种方式、在多长的期间内寻求救济;
2、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应当以何种方式予以答复。
二、人民法院作出非诉行政执行裁定,需要给当事人以救济途径。
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未规定上诉权及复议权有其理由,但本文认为,
1、若干解释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规定的的审查强度较低,只有明显违法才能裁定不许强制执行,实践中因为司法职能尤其是行政审判职能的地方化,行政审判庭的审查往往比起规定的标准还要宽松;
2、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大多只是进行书面审查,并不去听取被执行人的陈述及申辩。故而对这类案件审查的准确性,有必要设置一定的监督、救济途径。
另外,即使需要满足行政行为效率的要求,那么执行后也应当给被执行人一个正当的而且是可以普遍适用的救济方式。有人提出,若执行以后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进行国家赔偿就可以了。这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强制执行后,执行就是司法执行而不是行政执行,如执行所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执行人有权先行要求人民法院对据以执行的行政裁定的违法性进行确认,人民法院也应当先予处理;处理完毕后,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申请执行时提供的执行依据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该行政主体承担责任。
三、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救济途径的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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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先予执行裁定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裁定书中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当事人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且可以让人民法院及时发现审查中未发现的问题,并进行纠正,同时也可满足行政行为的效率要求;
2、若干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因非诉行政执行裁定是行政审判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所为,对这样的裁定,也应适用上述规定,即在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申请立案后,审查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若认为有理由的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对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如果确属于不应当执行的,应先撤销原来的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作出不准予执行行政裁定,并按照执行错误对被执行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当事人在行政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按照若干解释的规定,对此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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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查封、扣押、冻结等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执行人以其他形式履行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解除或撤销裁定应在不需要继续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当日作出。解除或撤销强制执行措施裁定的审批程序同作出强制执行措施裁定的审批程序。如查封决定系合议庭作出,解除查封也应合议后作出。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裁定书已送达给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民事裁定书也应送达相应的人员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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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
2、需要向人民提交裁决书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3、申请执行的事项,只能是裁决书裁定的范围,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强制执行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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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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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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