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如何划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展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针对生产经营企业对于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状况实施严谨的监管与检测,享有以下法定职权:
首先,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细致深入的检查,调阅各项资料文件,共同探讨问题,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实际情况;
其次,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或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对于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再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若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之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则应当责令相关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离,同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之后,经过严格审查批准,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最后,对于有充分理由怀疑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有权予以查封或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也有权予以查封,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在此过程中,监督检查绝不能干扰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条款旨在明确各部门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调查取证权、行政处罚权、对事故隐患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权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是哪些
请注意,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级别的各级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有责任在其所管辖的行业或领域内,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于那些新兴的行业或领域,由于其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尚未明确界定,则应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其业务性质的相似性,来确定具体的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各相关职能机构有责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的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和监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他们享有进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置事故隐患、查封或扣押违法物品等权利,同时也需保证被检查单位的正常运营不受影响。这些职权的设立初衷在于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