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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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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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包括财产安全权和知情权。前者指金融机构需依法保护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享受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后者指金融机构应以明确、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并揭示潜在风险,禁止发布欺诈性信息或虚假宣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金融领域中消费者的权益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确保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利得到充分保护,金融机构应根据法律规定严格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各类金融产品以及享受相关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财产安全权益;

第二,确保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金融机构需采用通俗易懂且明确的语言,适时、真实、精确且完整地向金融消费者公开可能对其决策产生影响的所有信息,同时要充分揭示潜在风险,严禁发布任何夸大产品收益、掩盖产品风险等具有欺诈性质的信息,也不得进行任何虚假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二、金融消费者维权途径有哪些

首先,协商和解的方式往往是在消费者与商家产生纷争之后,基于双方自愿以及相互理解的原则,通过平等、理性地交流,阐述事情真相,辨析是非曲直,区分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而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从而有效化解纷争。这是一种既迅速又便捷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对于消费者和商家而言,无疑是符合他们利益和诉求的理想选择。

其次,消费者如果与商家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而引发消费权益方面的争议,可以寻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也就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介入,通过劝说引导、协调沟通等手段,促使当事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妥善解决纠纷。在消费者进行投诉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由于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职权范围进行处理;

第二,若消费者协会未能有效解决问题,消费者有权委托消费者协会对所受损失进行鉴定,并提供相应证据作为支撑;

第三,消费者切勿错失维权良机,应力争尽早采取申诉行动,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消费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都属于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最后,如果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出现消费权益争议的话,还可以要求有关行政部门来负责解决争议。这种解决方案具备较高的效率、快捷性和约束力等特点。消费者在明确决定提出申诉之时,通常均需采用书面形式,同时附带详细列出其主张、诉求及其相关事实依据。倘若与商家就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可以撤销申诉,并请求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调解决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了财产安全和知情权的双重保障。具体而言,财产安全方面,金融中介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来维护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以及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安全;而在知情权方面,金融中介机构有责任使用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述,真实可靠且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可能对其决策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同时,也要充分揭示其中潜在的风险因素。对于那些存在欺诈性的信息或者虚假宣传的行为,则应当坚决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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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消费者退货权的途径广,包括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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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监管机构:消除监管真空 避免“踢皮球”
开在高档写字楼,装修豪华气派,具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许诺无风险高回报,这样的投资理财公司经常可见。与其光鲜的外表不同,这些公司中不少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甚至卷钱跑路等问题。
“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类金融机构目前是监管的空白,也是金融纠纷频发的领域。”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说。
据了解,成立这类机构只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门槛较低,缺少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事前监管,大多靠事发后立案侦查。
“谁批准,谁就负有监管责任,不能等风险暴露时才去管。”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大量金融创新导致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出现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融合。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一定范围内超出了分业监管范围,对现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形成挑战。
对此,《意见》提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建设,建立跨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金融消费直接涉及公众的钱袋子,一定不能推诿卸责。对一些重叠交叉领域,不能出现踢皮球,必须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宗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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