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当某人作为特定当事人时,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皆属于其家族血亲之范畴,被称为近亲属。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关于二审可以被发回重审的次数,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本着如下准则进行限定:
1.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裁定认为原审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需要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仅能发回重审一次;但是,如果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原判决发回重审的,并无时间和次数的严格限制。
2.相较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判定认为需要以事实不清等理由发回重审的话,同样最多只允许进行一次的发回重审操作;而当程序合法性出现问题时引发的重审,并不存在固定的次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从法律角度来看,某一个人的合法配偶、生身父母、亲生子女、同胞手足、祖父祖母、外祖父祖母以及第三代的孙子孙女与外孙外孙女等,都被明确界定为他们的家族以及直系血统的成员,亦可以理解为近亲之人。这些亲属之间的关系在涉及到特定当事人的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且独特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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