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关于租赁合同争议案件的审判权限,应归属租赁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执行,这属于专属性的审判权范畴。专属性的审判权包括以下三类:
1.对于不动产争议引发的司法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2.对于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引发的司法诉讼,应当由港口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3.对于继承遗产争议引发的司法诉讼,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若原告依欠条等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此提出抗辩或反诉,同时并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争议债权并非由民间借贷行为引发而来,则人民法院应依据已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遵循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如签署有欠条,则该欠条可能被视为债权凭证。若被告能够成功举证证明该欠条系因租赁合同关系而产生,而非借贷行为所致,根据上述法律条款,人民法院理应依据租赁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对该案件进行审理,而不能将其视作借贷关系。
此外,若欠条系经调解、和解或清算程序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的一部分,根据该法规第二款之规定,则不适用于前述条款。换言之,若欠条作为债权债务协议的组成部分,则应依据该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处理,而非依据基本法律关系。总而言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欠条是否应被视为借贷,主要取决于欠条的性质及其产生的背景因素。若欠条系因租赁合同关系而产生,则应依据租赁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反之,若欠条系债权债务协议的一部分,则应依据该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租约纠纷案,其判处权限归属租借物所在地司法单位,此为专属之判定权力。在此类判决权限内,共包括以下三种类型:关于不动产争端,将由不动产所处地点之司法单位进行审理;关于港口作业方面的争议,则由港口所在地区的司法单位负责审理;至于继承遗产方面的纷争,则由被继承人离世之时所居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司法单位进行审理。以上各项规定,旨在确保相关案件能够获得专业化、高效率的处理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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