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提供保证之人竟然选择逃避责任,我们将会采取如下相应措施来加以应对:
1.保证金的没收:若该保证人未能尽到应有的保证义务,则他们所缴纳的保证金将被我方视为无效,予以全数没收。
2.对保证人的惩戒:对于同样未遵守担保义务的保证人,我方将对其进行罚款作为制裁手段;而当此类行为上升至犯罪层面时,我们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举例来说,如果其行为构成了窝藏、包庇等罪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严厉惩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取保候审担保人需要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保证人须确保其与该案无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以避免出现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偏颇情况;
其次,保证人需具备一定年龄以及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监督职责并施加对被保证人行为的足够影响力;
第三点要求保证人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且身心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以便于其正常履行责任;
最后,保证人还应拥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及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以便于其在被保证人所在地拥有长期居住的条件,同时也能为被保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执行取保候审权利的过程中,倘若保证人拒不承担应尽之责,我方将会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以保护受害者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具体措施如下:依法冻结并提取其保证金;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对其处以罚款的惩罚;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窝藏、包庇等犯罪行为者,定会严惩不贷,承担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法律责任。而对于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