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损坏车保险赔不赔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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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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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汽车遭遇人为故意破坏,且非交通事故引起的碰撞,保险公司可能依据合同条款拒绝赔偿。建议车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安部门会根据受损财产价值、实际损失和具体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定责任主体和赔偿金额。
人为损坏车保险赔不赔

一、人为损坏车保险赔不赔

在遇到汽车遭受人为故意破坏的状况时,如若情况明确显示此次损害并非由现实中的交通事故所引发的碰撞等情况导致的,在此种情况下,承保公司将可能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而拒绝承担相关责任与赔偿义务。为此,建议遭受此类不幸事件的车主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可以迅速找寻并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国内公安部门将会根据受损财产价值、实际损失状况及具体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定责任主体以及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二、人为损坏车辆保险公司赔吗

车载人员人身伤害以及车物受损情况均可由所购买的车险进行赔偿。无论是日常生活中无意识的轻轻擦碰,抑或是遭遇交通事故从而造成汽车的大面积损伤,只要这些损失或损坏符合特定的保险责任条款范畴之内,便能及时地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以获得修理及维修费用的支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车损险并非全然无边界的,诸多免责条款依旧存在。例如,一旦车辆碰撞事件发生之后,车主继续使用该车辆并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话,那么,是否会面临保险公司的拒赔将成为一项未知之数。车辆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共同构成了车险的两大核心险种,并且在众多附加险的支持之下,为广大的保险客户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风险保障服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在车辆遭受人为蓄意损坏,且并非因交通意外而导致的撞击事故中,保险公司可依循相关合同规定,拒绝提供赔款安置。诚然,我们强烈建议各位车主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同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以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安部门将依据受损财产的价值、实际损失以及具体情节等多方面因素,依法裁定责任主体及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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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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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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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三)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上签字。
(四)号牌损坏的或者未灭失、丢失的部分必须被收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二、车管所补办车牌流程
1、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提交资料(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损坏的车牌)→缴费→领取临时车牌注意事项:如需找人代办,需要车主开具《授权委托书》,双方签名,并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在补办车牌前一定要把车辆的违章记录处理完。持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的登记证书以及车辆行驶证和破损的车牌,到车辆登记所在地车管所机动车业务大厅领取一份申请表,填写完整交纳费用即可以补办,最晚三天就可以拿到新车牌。
2、如果本人不能到场,可以签订一份委托书(需要双方签字),委任他人代为办理,在办理时需要代办人携带你们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3、更换新的牌照,原号牌不变,成对发放,需要110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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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三)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上签字。
(四)号牌损坏的或者未灭失、丢失的部分必须被收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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