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挪用公款罪一事,一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通常情况下并不能轻而易举地撤回案件。这是因为一旦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来展开相关工作。
然而,如果在后续的侦查阶段发现其实并不存在犯罪行为,或者犯罪情节极为轻微且不足以构成犯罪的话,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此时便可考虑撤销此案。但值得注意的是,整个撤销案件的过程需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做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旦公款挪用罪行引起了警方的关注并完成立案程序,往往情况下很难进行撤销。在这种刑事案件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准则。若在调查期间发现相关行为并不具备犯罪性质或者情节较轻无法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考虑撤销此案。然而,撤销案件需要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公正地做出决定,以保证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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