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危险驾驶罪中的间接故意乃指行为人明确认知自身行为极有可能引发危险驾驶后果,却又毅然决然地追求或者纵容此类结果的降临。在此种情况下,行为者并非主动意图促成该结果的达成,反而对其持有一种漠不关心的姿态,如同对待“无关紧要”之事。譬如说,醉酒驾车族群可能深知自己在摄入酒精之后,行车过程中极易酿成交通事故,然而他们依然选择驾车出行,对可能出现的交通意外表现出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行为人实施的危险驾驶罪中,“间接故意”这一概念指的是行为人发现了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但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反而听之任之。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非主动追求危险驾驶后果的产生,而更像是对于可能出现的结果表现出冷漠和无动于衷的态度,例如那些明明知道自己已经喝得酩酊大醉,仍然选择驾车出行的驾驶员,他们对潜在的交通事故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采取了放任自流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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