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由哪个部门监督
有关取保候审的监督管理机制通常由实施此项权利的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构担当。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大主体皆有权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决定是否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然而,具体的执行与监管工作则主要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构承担。若在此过程中发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及时纠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由谁负责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部门为各级公安机关。在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需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逐一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要求其签字或者加盖印章,确保其知情《取保候审决定书》明确规定了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有义务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需要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取保候审的监管职责,通常是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依据我国颁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检察以及法院等都具有决定是否给予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权力;然而,实际上,对于取保候审的执行及后续监管工作,此类责任往往直接落在了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构的肩上。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出现违规行为,那么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将会依法采取有效手段进行纠正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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