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由谁去立案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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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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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交通肇事罪案件通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案。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发现犯罪行为或嫌疑人,将依法侦查。在交通事故中,若涉嫌交通肇事罪,交管部门需接收报案后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确保法律公正,维护交通秩序。
交通肇事罪是由谁去立案

一、交通肇事罪是由谁去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往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立案权。在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一旦发现存在任何形式的犯罪行为或者可疑犯罪嫌疑人,均需依据其管辖权限范围内展开侦查工作。尤其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场景下,若被指控触犯了交通肇事罪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收到报案信息之后,必须对事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根据调查结果来决定是否正式启动立案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交通肇事罪可以判管制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寻求保释。通常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面临诸如管教、拘留抑或有期徒刑刑罚后果。

然而,在成功取得保释后,他们将不再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只要向执法机构提出申请,便有可能得到批准。

然而,在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还需提交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作为保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交通肇事责任的案件常规来说皆由各级公安机构中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立案处理。如果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得知有任何犯罪行为出现或者犯罪嫌疑人员存在的话,他们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严谨的侦查工作。当然,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有迹象表明触犯了交通肇事罪相关条款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则必须在接到相关举报后展开深度调查研究,并据此形成调查报告,再根据报告内容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这样做其实就是为了确保法律的公平性以及交通运营的正常秩序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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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由谁立案
在交通事故中犯罪行为的侦查和起诉通常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从各种渠道收到的有关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的相关材料,都必须依照其各自的管辖权限进行严格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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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由谁来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肇事逃逸由谁来赔偿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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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肇事人的责任是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商业贿赂罪由谁立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商业贿赂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罪名,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通俗称谓。
与国家工作人员触犯的类案件相比,此类案件因为不牵涉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属于普通的刑事案件范畴,并不属于需要检察院立案或者纪委监委调查的特殊案件范围。
因此,原则上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般来说是由公安机关内设的经侦部门负责立案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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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由谁批捕立案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交通肇事罪通常交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除了某些特许情况外,所有形式的刑事犯罪都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因此,交通肇事并不符合上述特许情况之列,同样需要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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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朋友前两天发生交通事故,请了个律师,所以想问一下大家,交通肇事律师费由谁出,谁知道啊
[律师回复] 律师花费通常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承受,有法律明文限定的情况下能够要求另一方承受rn  有关限定明确限定由败诉方承受律师费rnrn  
1、合同纷争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花费,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犯错的,应当适当分担。”rn  
2、著作权民事纷争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限定的制止侵权做法所支付的合法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做法进行调查、取证的合法花费。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能够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限定的律师花费计量在赔偿范围内”rn  
3、商标民事纷争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限定的制止侵权做法所支付的合法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做法进行调查、取证的合法花费。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能够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限定的律师花费计量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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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由谁侦查立案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这一类犯罪行为常常归于公安机关所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范畴之内,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并予以立案调查。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者依据特定情况,例如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了相关犯罪行为,并且这些犯罪行为符合人民检察院有权立案侦查的条件,否则,交通肇事罪一般均由公安机关承担起侦查立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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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需要由谁提起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肇事罪需要由谁提起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通肇事罪应该由谁提讼
交通肇事罪由检察院。交通肇事犯罪属于刑事案子,刑事案子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讼。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公诉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向提起的诉讼,通常是有公诉权力的司法机构代表国家向指控某人犯罪的刑事公诉。
二、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三、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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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后怎么办,由谁来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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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由谁来立案,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交通肇事罪由谁来立案,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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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非法经营罪由谁立案调查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经营罪由谁立案调查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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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由谁立案
滥用职权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一般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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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肇事司机不是车主该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船驾驶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
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按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不能适用本条。
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海运、船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
这一点是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标准,如果行为人违反有关交通法规的过失行为没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就不构成犯罪,应按交通事故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出租或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使用人而非所有人,运行的利益也是由使用人获得的。因此,将机动车交由他人使用后,使用人因对车辆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因而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所有人原则上对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或出租车辆时须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有义务确保使用人有驾驶资质,且车辆没有明显的影响安全运行的瑕疵。
肇事司机不是车主,责任该由谁担责?
[律师回复]
一、《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出租或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使用人而非所有人,运行的利益也是由使用人获得的。因此,将机动车交由他人使用后,使用人因对车辆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因而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所有人原则上对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或出租车辆时须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有义务确保使用人有驾驶资质,且车辆没有明显的影响安全运行的瑕疵。
二、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在因使用人的过错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两种:
1.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不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仍然将车出租或者出借给对方。
2.所有人知道出租或者出借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在所有人承担赔偿责的情况下所有人承担的是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对所有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况规定为: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郑州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对此的规定是:
(一)明知车辆有缺陷而出借,且该缺陷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
(二)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质或饮酒或有疾病不宜驾驶等因素的;
(三)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四)其他明显过错的。
三、需要注意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不论车辆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均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驾驶人承担,所有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则应由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的一种损害,该部分损失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但由于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造成受害人这部分损失不能得到赔偿,因此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由使用人的过错导致的,因此,基于公平的考量及维护被害人利益的考虑应由所有人和使用人对交强险应当赔偿的这部分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郑州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也对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时责任应如何承担做了规定:出租、出借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出借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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