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诽谤罪立案标准绍兴法院判决的标准
根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经验,诽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相关条款。该条款明确指出,任何个人或组织若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进行恶意诽谤,且导致情节极其恶劣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甚至可能剥夺其的政治权利。而所谓“情节严重”则涵盖了诸如散播谣言,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恶意诽谤他人,导致受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等极端情况。
然而,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对于何为“情节严重”,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诽谤罪立案能证明什么
为了成功提出对他人构成诽谤罪的诉讼,需要具备以下三方面的证据证明:
(1)实施了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亦即诽谤所指责的言论必须全部为虚假信息,若其中涉及的部分或全部为真实存在的事件,即便此事件可能对被告方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也不会确认为本罪。
(2)实施了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此处的“散布”意指将虚假信息在社会公众中广泛传播。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个体进行的,虽然不必直接点明被害者姓名,只需根据诽谤言论的内容推断出被害者身份即可,但若诽谤言论并无明确指向,无法对某位特定人士的人格尊严产生负面影响,则不能认定为诽谤罪。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可构成诽谤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诽谤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主要遵循了其中的第二百四十六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存在蓄意捏造事实进行恶意诽谤,并且情节恶劣的情况,那么他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严厉的法律制裁。而所谓“情节严重”则包括但不限于散布谣言引发社会秩序混乱、导致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等极端情况。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来做出最终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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