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会有什么反应
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嫌疑犯或被告逃脱司法追究而实施之一项强制性司法程序,其旨在使涉案人员在特定情况下获得临时释放,无需亲身拘禁于羁留所内,转而在家等候审判之裁决。在此期间,取保候审人可能产生诸多心理变化,具体表现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感激涕零:取保候审人对于自身得以回归日常生活及工作岗位表示由衷的感激,对家人、友人和律师的鼎力相助更是心怀感恩。
2.忧心忡忡:取保候审人对案件审理进度充满担忧,可能会对未来审判结果产生强烈的不安情绪。
3.重获自由:取保候审人在获得自由行动权后,可能会积极参与与案件相关的活动,例如寻求律师咨询或者筹备辩护资料等。
4.严格遵纪守法:为确保取保候审资格得以持续,取保候审人可能会更加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人员可以调动吗
当然允许申请调职。
2、根据相关法规,已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批准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域;
(2)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负责执行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的司法措施被用于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处理,具体形式为容许他们在家中等候案件审理的最终判决,而不是将他们直接拘押。在此期间,即将面临审判的当事人会经历各种各样的心理变化过程:从深深地感激能够重获自由开始,继而忧虑未来判决的可能结果,然后是积极地准备辩护策略,并且始终如一地遵纪守法,希望以此来维护自己取保候审资格的合法性。这些复杂多变的心理转变过程,无疑揭示出取保候审制度所涉及到的诸多问题以及涉案人员对此所产生的各种不同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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