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没住人保险拒赔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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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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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房屋未入住却遭遇保险公司拒赔时,你可以首先尝试借助保险代理人或经办人的专业经验,请求他们协助解决。若效果不佳,不妨利用保险公司的投诉渠道,强调客户评价的重要性,促使保险公司快速处理。同时,银保监的投诉也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压力,迫使其严肃对待。
房屋没住人保险拒赔怎么办

一、房屋没住人保险拒赔怎么办

1、作为保险代理人或者经办人员,相较于被保险人而言,往往因为其专业化程度以及丰富的处理经验,能够在类似情况中发挥更为关键的作用,有时候通过他们的协助和协调,是可以帮助解决问题的。

2、众所周知,保险公司对于客户评价的重视程度远超过任何荣誉称号所带来的声誉,因此,他们在处理理赔业务时,非常注重客户的满意度。投诉考核也是评估理赔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一旦接到客户的投诉,保险公司会立即进行立案,并由专人负责跟踪处理。虽然理赔经办人并不乐于面对投诉,但他们深知有效的投诉对个人收入有着直接的关联性,任何人从事工作都是为了获得报酬。

3、当面对当地银保监的投诉时,保险公司会倍感压力,这主要源于银保监作为保险公司的直接管辖机构,每年都会对各大保险公司的理赔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理赔服务质量进行评分,同时还会将结果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保险公司收到来自银保监的投诉函后,必须严肃对待,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案件处理过程或结论做出书面回复。如果年度投诉排名不佳,将会给保险公司在监管部门留下不良记录,进而影响到公司的业务拓展及经营业绩。

4、如果前三种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成为被保险人的最后手段。

保险法》第七十五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赔偿责任。”

二、房屋没住人物业费能减免吗

在住宅物业管理中,对于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免去相应的物业费用,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即使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业主仍需承担相应的物业费用。这主要是由于物业公司在维护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等方面所付出的努力和贡献,而这些服务并不会因业主是否实际居住而有所改变。

然而,如果业主希望能够减轻物业费用负担,可以尝试与物业公司进行友好协商。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会考虑业主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例如,业主可以申请将一整年的物业费用减少一个月,或者最多可减少至总费用的70%。

此外,由于业主在未入住期间,电梯及公共照明等设施可能没有被充分利用,因此也不会产生额外的电费支出;同时,家中无人居住也意味着不会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这些因素都有助于降低物业公司的运营成本,从而为业主争取到更多的优惠空间。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在您所购买的房屋并未实际居住且遭受保险公司拒赔情况下,我们建议您首先寻求保险代理人或者经过授权和许可的代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向他们请教并请求协助解决此问题。如果这种方式仍未能得到理想结果,我们鼓励您积极利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投诉机制,以便通过强调维持良好客户信誉度的重要性,促使保险公司立即对此展开迅速处理。与此同时,银保监机构的投诉也将会对涉事保险公司产生直接的压力,促使其严肃对待并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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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没住人保险拒赔怎么打官司
若保险公司拒赔,投保方应采取合法措施。首先,尝试与保险公司协商,充分沟通,争取公平合理的赔付方案。若协商无果,可提交至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仲裁仍无法解决,投保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整个过程中,投保方应依法行事,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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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收房屋拒收函,开发商可以拒绝吗
[律师回复] 对于业主来说,开发商破产清算后的影响很大。下面我们来谈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对业主有什么影响?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 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对业主的影响有什么? 开发商破产后,清算的时候资产会缩水,开发商没钱回购这些已办理按揭的房屋,就是开发商没钱给银行退放的款,除非烂尾楼被拍卖,然后就不会再成为烂尾楼,客户买的房子也会照样拿到手。 开发商破产清算后,业主怎么做? 房产属于不动产,采用登记公示主义原则,即根据主管部门登记事项确定其权利归属。由此,对于尚未建成的房产项目,虽然买受人已经签定了合同并办理了备案,但是其所有权并未转移至买受人,仍然属于开发商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该房产项目将被作为开发商的破产财产,偿还债务。 那么,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返还房款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债权。 开发商破产,开发商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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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没住院保险拒赔怎么办
保险公司不给理赔,可以去保险公司、银保监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如下: 1、当投保人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负责人先到现场确认事实情况; 2、保险公司需要审核投保人的相关资料,确认理赔义务是否合理; 3、保险公司确认责任方; 4、保险公司会根据情况决定理赔是否生效,如理赔生效一般会在10天内到账,如无效则会告知投保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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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把非住宅房屋当住宅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使承租人不能按照政策进行房改购房,致承租人按照非住宅进行安置,利益受损。
[律师回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rn  对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方案有:rn  
1、作为承租人,既可以和房主解除租赁关系,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rn  
2、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就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只是必须与被拆迁人即原房主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rn  对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项目一般有:rn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rn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的,则“当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屋承租人。”rn  
2、提前搬迁奖rn  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如: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搬迁奖励费的支付按搬迁费的支付原则办理。rn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rn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故当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则应获得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rn  
4、停产停业损失rn  《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若因拆迁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rn  
5、添置物品的补偿rn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
哪些房屋是非居住房屋
[律师回复] 1、按照房屋性质和用途,被征收房屋分为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两大类,非居住房屋的认定比较复杂,具体认定可以参考如下标准:
(1)房屋用途原为非居佳房屋的,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属于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佳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房屋用途原为居住房屋,经上海市或区房管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俗称 “居改非”),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之前,己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上海市或区房管部门批准“居改非”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此外,由市、区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市、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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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没住院保险拒赔怎么办
面对车祸未住院但保险拒赔的情况,可通过投诉保险公司(银监会或法院)维护权益。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需履行赔付义务并赔偿相应损失,不得非法干涉。理赔流程包括现场核实、资料审查、责任认定和决定理赔,一般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如遇拒赔,需了解拒赔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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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质量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房屋质量问题应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些概念呢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质量瑕疵,出卖人应当对此予以修复,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
二、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情况: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因此,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房屋质量差能拒绝收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房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拒绝收房,哪怕开发商提供了《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可以拒绝收房更加理所当然。
收房流程及收房注意事项
一、注意及时接收入住通知书
1.这是收房的第一步,要注意期限。一般,开发商约定的交房时限在通知书寄出30天内,所以购房者要安排好时间。
2.接到入住通知书后,首先应判断开发商是否如期交房。若逾期交房,则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开发商的答复决定是否前往收房,按通知上约定的时间前往收房。
特别提示:
1.要注意收房的期限,错过收楼日期麻烦多。
2.收楼日期可提早不可推迟。若实际交楼日期超过了合同上约定的收楼日期,可考虑向开发商按合同索赔。
3.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场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亲友、律师进行,也可及时与开发商联系,商议另行约定时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4.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收房手续,从法律角度来说,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买家应从通知单的最后期限之日起承担所有购房风险责任及税费。
二、确定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
1.《竣工验收备案表》――最重要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该表是建设部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它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合验后,在工程竣工15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项目,只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所以《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
2.《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所以提醒收房者要仔细审查其中的具体各款,特别注意保修期限。
3.《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
4.《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
5.《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6.实测面积登记表
特别提示:
1.只有具备上述文件,才说明房屋已经具体交付条件。所以收房时先要审查相关文件,确认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之后,才能进一步进行验房、结算费用、交钥匙等交接工作。所以要对这些文件给予重视,尤其提示您要看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2.《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是最重要的文件,收房时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一定还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它是收房的前提,即使开发商做得再好,如果没有此表就说明它根本不具备交房的标准,您有权拒绝收房。
3.对于这些文件,一方面要验收它有没有,另一方面也要看验收这些文件取得的合法性。
4.如果开发商拒绝出示这些证明文件、或文件不全,您可按购房合同第十一条,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责任确认函”。
5.提醒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管线分布竣工图,您可带走,作为证据资料保存。
6.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相关文件,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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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没抽血保险拒赔起诉要多久
对保险公司拒赔决定不满,拟提起诉讼需注意,一般案件须在两年内启动法律程序以确保有效。但涉及人寿保险,被保人或受益人提起索赔金额诉讼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知保险事故发生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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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业主以房屋没有居住、使用,认为自己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能否拒绝支付物业费
[律师回复]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全体业主都应遵守。实践中,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以及规定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房屋没有居住、使用等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彻底打破。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业主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辩属于权利滥用,有损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没有居住、使用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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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是按住院吗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的情况包括:未按时支付保费、故意隐瞒或欺诈性陈述重要信息,以及事故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等。投保人需按时足额支付保费,同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需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确保合同公平有效。任何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均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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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房屋质量问题应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些概念呢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质量瑕疵,出卖人应当对此予以修复,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
二、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情况: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因此,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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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房屋质量问题应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些概念呢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质量瑕疵,出卖人应当对此予以修复,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
二、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情况: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因此,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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